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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丨江苏检察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弘扬宪法精神

时间:2024-12-0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法润少年心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在孩子心中埋下信仰宪法的种子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国家宪法日之际畅谈心声

  2006年,我走出大学校门,考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回想入职那天,沿着台阶拾级而上,抬头仰望庄严的国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我的耳边不停地回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一刻,自豪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

  转眼间,从事检察工作已十年有余,我先后在公诉批捕岗位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刑事案件,在控告申诉窗口耐心接待来访群众,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身着检察服的同事们一道,努力践行宪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3月初,邱某来到我院反映情况:儿子余某是重度精神残疾人,怎么可能注册并经营建筑公司?现在儿子的残疾人补贴被停发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那天,我接待了邱某,经过询问得知,余某的父亲是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2002年父亲因病去世后,余某患上了精神疾病等多种慢性病,多年来依靠残疾人补贴维持基本生活。然而,从去年2月开始,余某被停发了残疾人补贴,原因是其名下被发现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并且该公司开具了45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违法征税记录而不能被注销。残疾人补贴被停发后,余某母子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余某既是残疾人又是军人家属,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经过调查某建筑公司的登记资料,我发现那家建筑公司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并没有留下余某的签名和人脸识别记录,无法证明余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并不符合可以直接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多次与精神疾病专家沟通,了解到精神疾病受到药物、环境、情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没法根据病人目前的状态判断其当时的行为状况,因此,也无法通过诉讼确认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否定登记行为。两条路都行不通,余某的权益如何维护?

  经过深入调查,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浮出水面。我收集到吴某指使他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售某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发票、税盘等核心资料的证据后,认为本案实际上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变更登记,应当突破公司自治原则,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变更登记。

  在收到余某的支持起诉申请后,今年7月19日,我院支持余某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登记之诉。经过法院调解,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配合余某变更案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10月18日,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了恢复余某残疾人补贴的决定。

  办案中,我以某建筑公司的地址为切入口展开调查,发现该地址注册登记了284家公司,其中105家既无社保缴纳记录,也没有实际经营;31家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超过3000万元;少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空号或停机状态,绝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系被他人以帮助贷款等为由欺骗注册登记。根据调查到的这些情况,我院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目前,上述公司中,已有31家公司被批量注销登记,28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后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也许,在我的检察生涯中,很难接触到轰轰烈烈、载入史册的大要案,经手的大都是像余某案一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但每一个小案都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对公正的期待。作为一名检察官,我要做的,就是忠于宪法,认真履行好宪法赋予的职责,用心守护那份信仰,用力回应那份期待。(金秋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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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2/t20241204_1681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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